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99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廖榮彬
- 相對人
- 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然
- 債務人
- 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小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二、第十五至十六行「以買賣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以買賣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