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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0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01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林國哲
相對人
金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於101 年10月23日變更為2,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10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自105 年7 月1 日起向伊借款合計4,327 萬0,121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逾期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增補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財產所有人:金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新北市│汐止區  │工建  │      │673   │3,990.65  │10000 分之75  │
│  ├───┼────┴───┴───┴───┴─────┴───────┤
│  │備考  │                                                            │
└─┴───┴──────────────────────────────┘
┌─┬──┬───────┬───┬────────────┬──────┐
│編│建號│基  地  坐  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樣主要│                        │            │
│  │    │建  物  門  牌│建築材│                        │            │
│號│    │              │料及房├────────┬───┤  範   圍   │
│  │    │              │屋層數│樓層面積        │附屬建│            │
│  │    │              │      │                │物主要│            │
│  │    │              │      │合    計        │建築材│            │
│  │    │              │      │                │料及用│            │
│  │    │              │      │                │途    │            │
│  │    │              │      │                │      │            │
├─┼──┼───────┼───┼────────┼───┼──────┤
│1 │781 │新市汐止區工建│鋼筋混│十層173.32      │陽台  │ 1 分之 1   │
│  │    │段673地號     │凝土造│                │37.73 │            │
│  │    │--------------│      │合計173.32      │      │            │
│  │    │新北市汐止區大│14層  │                │      │            │
│  │    │同路一段179 號│      │                │      │            │
│  │    │10樓之2       │      │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工建段852建號                                     │
├─┼──┼───────┬───┬────────┬───┬──────┤
│2 │853 │新市汐止區工建│鋼筋混│地下二層2,811.01│      │240 分之2   │
│  │    │段673地號     │凝土造│地下三層3,155.35│      │            │
│  │    │--------------│      │地下四層3,150.70│      │            │
│  │    │新北市汐止區大│14層  │                │      │            │
│  │    │同路一段177 號│      │合計 9,117.06   │      │            │
│  │    │地下2 、3 、4 │      │                │      │            │
│  │    │樓            │      │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工建段852建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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