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01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林國哲 相 對 人 金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於101 年10月23日變更為2,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 年10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自105 年7 月1 日起向伊借款合計4,327 萬0,121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逾期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增補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財產所有人:金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新北市│汐止區 │工建 │ │673 │3,990.65 │10000 分之75 │ │ ├───┼────┴───┴───┴───┴─────┴───────┤ │ │備考 │ │ └─┴───┴──────────────────────────────┘ ┌─┬──┬───────┬───┬────────────┬──────┐ │編│建號│基 地 坐 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樣主要│ │ │ │ │ │建 物 門 牌│建築材│ │ │ │號│ │ │料及房├────────┬───┤ 範 圍 │ │ │ │ │屋層數│樓層面積 │附屬建│ │ │ │ │ │ │ │物主要│ │ │ │ │ │ │合 計 │建築材│ │ │ │ │ │ │ │料及用│ │ │ │ │ │ │ │途 │ │ │ │ │ │ │ │ │ │ ├─┼──┼───────┼───┼────────┼───┼──────┤ │1 │781 │新市汐止區工建│鋼筋混│十層173.32 │陽台 │ 1 分之 1 │ │ │ │段673地號 │凝土造│ │37.73 │ │ │ │ │--------------│ │合計173.32 │ │ │ │ │ │新北市汐止區大│14層 │ │ │ │ │ │ │同路一段179 號│ │ │ │ │ │ │ │10樓之2 │ │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工建段852建號 │ ├─┼──┼───────┬───┬────────┬───┬──────┤ │2 │853 │新市汐止區工建│鋼筋混│地下二層2,811.01│ │240 分之2 │ │ │ │段673地號 │凝土造│地下三層3,155.35│ │ │ │ │ │--------------│ │地下四層3,150.70│ │ │ │ │ │新北市汐止區大│14層 │ │ │ │ │ │ │同路一段177 號│ │合計 9,117.06 │ │ │ │ │ │地下2 、3 、4 │ │ │ │ │ │ │ │樓 │ │ │ │ │ │ ├──┼───────┴───┴────────┴───┴──────┤ │ │備考│含共有部分:工建段852建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