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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劉炳輝、羅茂昌

  • 原告
    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億嘉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06號聲 請 人 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相 對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億嘉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茂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6年2月9日,以其及第三 人許文德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48,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2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6年2月13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及第三人許文德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6年4月19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債務人於106年1月16日與聲請人簽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及借貸契約書,因債務人發生票據退票情事,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第12條第1頁及借貸契約書第11條第1項約定,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債務人尚欠本金82,712,151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及借貸契約書影本、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雖具狀陳述與聲請人達成協議云云,惟經聲請人否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債務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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