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1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121號
- 聲請人
- 伍聖食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聚港式燒臘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121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聚港式燒臘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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