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443號聲 請 人 樸實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羿美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0000000 、CH0000000 、CH0000000 、CH0000000 、CH0000000 、CH0000000 之本票6 紙准許強制執行,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認有具狀陳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等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通知補正,聲請人於106 年6 月8 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