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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13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131號

聲請人
川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仁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相對人
利昌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5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7131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臺幣) │ │ (即提示日) │ │├─┼───────────┼───────────┼───────────┼───────────┼────────┤│1 │105年1月20日 │800,000元 │未記載 │105年3月25日 │CH0000000 │├─┼───────────┼───────────┼───────────┼───────────┼────────┤│2 │105年2月4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05年2月22日 │CH0000000 │├─┼───────────┼───────────┼───────────┼───────────┼────────┤│3 │105年2月18日 │800,000元 │未記載 │105年2月23日 │CH0000000 │├─┼───────────┼───────────┼───────────┼───────────┼────────┤│4 │105年3月3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05年4月3日 │CH0000000 │├─┼───────────┼───────────┼───────────┼───────────┼────────┤│5 │105年3月7日 │858,947元 │未記載 │105年3月7日 │CH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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