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4號聲 請 人 康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勳 相 對 人 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 第885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7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合計14,050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025元(14050×1/2=7 02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