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康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沛勳
- 相對人
- 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85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7號判決確定,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合計14,050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025元(14050×1/2=702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