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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聲請人
康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勳
相對人
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85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7號判決確定,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合計14,050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025元(14050×1/2=702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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