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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1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17號

聲請人
周家莉
相對人
日成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四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伍佰陸拾貳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 年度抗字第110 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停止執行,提供新臺幣27萬3,562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470 號提存事件受理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取回提存物同意書、印鑑證明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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