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輝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郭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天傑工程有限公司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前遵本院105年度裁全字第7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 臺幣21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760號提 存事件提存後,對相對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訴訟已終結為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後段之規定,聲請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就擔保物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俾以取回擔保金等語。 二、惟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04號判決勝 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無庸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提存物行使權利,即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