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代理人
- 廖文房
- 相對人
- 協和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曾淑娟
- 相對人
- 劉家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面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柒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面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