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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5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57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廖文房
相對人
協和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曾淑娟
相對人
劉家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面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柒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面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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