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2號
- 聲請人
- 開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榮
- 相對人
- 涂欣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中關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四八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四八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