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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5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50號

聲請人
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瑋
相對人
大億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大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大億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億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大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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