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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士瑋、吳俊億

  • 原告
    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億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50號聲 請 人 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瑋 相 對 人 大億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大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大億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億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大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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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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