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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3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36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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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栢浡
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代理人
王龍寬律師
代理人
陳威韶律師
代理人
陳禾原律師
相對人
陳怡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19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16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32,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支付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及證人旅費53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32即8,890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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