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36號聲 請 人 巴拿馬商巴拉圭合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栢浡 代 理 人 黃帥升律師 王龍寬律師 陳威韶律師 陳禾原律師 相 對 人 陳怡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19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16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32,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支付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及證人旅費53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32即8,890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