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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8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7號

聲請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相對人
宸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二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69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撤銷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417,657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21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之假扣押民事裁定經本院105年度執事聲字第171號廢棄並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確定,聲請人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並經提出本院105年度執事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提存書影本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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