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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9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5號

聲請人
陳文德
相對人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8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05號判決確定,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於第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342,58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95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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