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5號
- 聲請人
- 陳文德
- 相對人
-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8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05號判決確定,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於第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342,58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