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梁世宗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本院106年度國字第13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而所謂顯然錯誤,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其事一見甚明者而言,包括判決所記之事實與理由有相矛盾之處,凡足生與法院真意相左之結果者,均得依上開法條更正之(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5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6年度國字第13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且該裁定理由所表示之意思亦與本院原來之意思相符,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裁定意旨,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