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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煒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華雄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邦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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