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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新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嘉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及說明,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4,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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