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9號
- 原告
- 紘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英
上列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峰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宇峰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宇峰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叁萬柒仟陸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柒仟壹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