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9號
- 原告
- 紘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英
- 被告
- 宇峰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命被告於同年月30日前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