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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9號

原告
紘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英
被告
宇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命被告於同年月30日前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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