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久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536元;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9,375元,合計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共1,107,911元(計算式:698,536+409,375=1,107,91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