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2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8號

抗告人
令達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瑞明
抗告人
胡泉田
相對人
賴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2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又二人以上在票據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23 條及第5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共同所簽發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以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系爭本票原本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雖簽發系爭本票予相對人,惟抗告人已清償相對人本金及利息完畢,雙方間已無債權債務關係,相對人仍未歸還系爭本票,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惟抗告人前揭抗告意旨主張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規定與判例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本院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