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2號原 告 王怡蓁 王正乾 陳芳如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呂秋��律師 張子特律師 被 告 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二 人 法定代理 人 呂忠吉 被 告 千祥舞台特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俊明 被 告 沈浩然 訴訟代理 人 林國忠律師 被 告 盧建佑 訴訟代理 人 李雅萍律師 被 告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兼法定代理人 陳慧穎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 人 絲漢德律師 曾益盛律師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複代理 人 李怡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