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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2號

原告
王怡蓁
原告
王正乾
原告
陳芳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子特律師
被告
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呂忠吉
被告
千祥舞台特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俊明
被告
沈浩然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被告
盧建佑
訴訟代理人
李雅萍律師
被告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兼法定代理人
陳慧穎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絲漢德律師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吳絮琳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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