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24號
- 原告
- 詹忠慶
- 原告
- 熊鵬飛
- 原告
- 王健戌
- 原告
- 范美員
- 原告
- 莊明憲
- 原告
- 李秀玲
- 原告
- 王怡婷
- 原告
- 謝佳君
- 原告
- 王月女
- 原告
- 羗和誠
- 原告
- 鄭達娟
- 原告
- 阮一凡
- 原告
- 陳天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偉峯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 共同複代理人
- 尤彰澤律師
- 被告
- 久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靜儀
- 被告
- 正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薈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瑞真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何盈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因建物瑕疵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被告所提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