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 債務人
- 林宗源
- 代理人
- 周尚毅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民國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提出104、105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之證明文件。 4、應受扶養人汪林招治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4、10 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是否 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 社會補助及金額。 5、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釋明應受扶養人汪林 招治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 6、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汪林招治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 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 原因。 7、債務人之女林之恬係共同居住之人,說明如何分擔共同居住 費用?如未分擔,應釋明其未能分擔之原因,並應說明其收 入狀況及提出其收入證明文件。 8、債務人目前有無工作收入?如有,應說明現任職之工作單位 名稱、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證明文件。 若無,應說明自104年7月迄今,將近二年仍未能覓得工作之 正當理由。 9、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內收入(104年1月至105年12月)為麗行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31,260元,勤 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000元,失業給付158,400元及勞 保老年給付717,824元,合計為1,182,484元。債務人聲請前 二年內必要支出若以臺北市最低生活費15,544元計算,二年 合計373,056元。二者差額為809,428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總清償 金額若低於上開差額,除經債權人可決外,法院不得依同條 第1項規定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應依同法第65條規定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故若以6年72期計算,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每 期至少應清償11,242元。惟債務人目前仍無固定收入,且自 陳每月支出高達26,158元,為避免無實益之更生程序,請先 預擬並提出符合上開條件之更生方案,且應確實提出得為更 生方案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的姓 名、與債務人之關係關係及其資力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