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債 務 人 林宗源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民國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提出104、105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之證明文件。 4、應受扶養人汪林招治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 社會補助及金額。 5、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釋明應受扶養人汪林 招治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 6、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汪林招治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 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 原因。 7、債務人之女林之恬係共同居住之人,說明如何分擔共同居住 費用?如未分擔,應釋明其未能分擔之原因,並應說明其收 入狀況及提出其收入證明文件。 8、債務人目前有無工作收入?如有,應說明現任職之工作單位 名稱、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證明文件。 若無,應說明自104年7月迄今,將近二年仍未能覓得工作之 正當理由。 9、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內收入(104年1月至105年12月)為麗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31,260元,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000元,失業給付158,400元及勞保老年給付717,824元,合計為1,182,484元。債務人聲請前 二年內必要支出若以臺北市最低生活費15,544元計算,二年 合計373,056元。二者差額為809,428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總清償 金額若低於上開差額,除經債權人可決外,法院不得依同條 第1項規定逕行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應依同法第65條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故若以6年72期計算,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每期至少應清償11,242元。惟債務人目前仍無固定收入,且自 陳每月支出高達26,158元,為避免無實益之更生程序,請先 預擬並提出符合上開條件之更生方案,且應確實提出得為更 生方案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的姓 名、與債務人之關係關係及其資力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