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債 務 人 林心婕即林心瑩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工作地點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103 年9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另說明債務人於任職保險公司前打零工之雇主名稱、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各為何? 2.提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自103 年9 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勞健保費已提出之部分毋庸再補正)。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3 年9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5.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6.說明債務人、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除中國人壽外,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說明債務人前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前配偶及子女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如無法提出前配偶之上開資料,亦請提供其身分證統一編號。 9.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10.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1. 債務人曾任騰昌國際有限公司董事,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以董事身分申請),並說明債務人之出資額若干。 12. 商業保險費之支出非屬生活必要支出,不應計入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之項目內,請重新更正後提出。 13. 說明債務人未成年子女目前居住地為何?該房屋為何人所有?係由何人照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