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債 務 人 許綉雯 代 理 人 趙懷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 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3、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3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4、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7、債務人任職阿米濃原舞原味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 何計給薪資(每月工作時數及時薪),並提出自民國106年9 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 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8、債務人年僅36歲,僅從事兼職工作,請說明如經裁定開始更 生,是否同意從事全職工作以提高薪資收入?如不同意,請 說明正當理由。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0、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 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 向繳費單位申請)。 11、債務人平均月收入僅新臺幣(下同)18,142元,惟所列每月支出及扶養費用合計達31,301元,收支明顯差距過大。請說明每月支出及扶養費用是否全由債務人實際支出,支應之來源為何?若債務人未實際支出,應不得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