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債 務 人 廖素琴 代 理 人 李岳峻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3、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如無投保,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出具之文 件以資證明。 4、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 日)。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 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 、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5、債務人現任職單位之名稱、地點,工時為何及如何計給薪資 ?並提出任職單位所出具之在職證明(須記載月薪金額)。 6、債務人於103年、104年受有伯慶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所得 新臺幣(下同)1,151元及1,250元,請說明受領之原因,是 否仍持續受有該公司之給付?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 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 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8、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 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 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 向繳費單位申請)。 9、提出債務人自103年12月起迄今,繳納勞保費及健保費金額之證明,並說明何以未投保於現任職單位,及投保金額較實際 收入金額高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