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債 務 人 高逸文 代 理 人 林言丞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104 年領取自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之薪資所得2,400 元,其給付名目為何?應列入聲請前2 年內之收入。 2.債務人聲請狀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聲請前2 年內收入與債務人106 年5 月19日民事陳報狀之記載及所附薪資證明有所出入,請確實說明。 3.據債務人提出之證據,加油每月平均未達600 元,該部分數額應予修正。 4.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確實按照聲請前2 年(104 年3 月至106 年2 月)期間之收支狀況填載,並按上開補正事項修正後重新提出。 5.說明債務人是否已正式就職於海霸王餐廳土城店?如是,應提出每月薪資若干元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