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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債務人
王均豪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說明是否有買賣上、市櫃股票,如有,應提出自民國104年1
   月起迄今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
   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說明是否有投保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
   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說明債務人任職康健服務事業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
   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任職日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
   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
   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4、債務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5、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104年1月起
   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6、說明債務人配偶嚴莉華目前有無工作?任職之工作單位、職
   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
   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
   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
   、補助及金額。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
   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7、應受扶養人王子晴就讀幼稚園之名稱、地點及每日就讀時間
   ,並陳明有何使應受扶養人就讀非義務教育幼稚園的必要,
   若無必要,是否同意剔除應受扶養人就讀幼稚園費用以盡力
   清償所負債務。
8、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現正繫屬之強制執行案件(例如扣薪)或
   訴訟案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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