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債 務 人 程馨慧 代 理 人 林言丞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及其配偶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 專用債權人清冊。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 :PLR1)。 4、民國103、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 5、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6、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7、債務人自104年4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摺封面及 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8、說明是否有買賣上、市櫃股票或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 ?如有,應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 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04年4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 、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 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 存餘額表影本。 9、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0、提出自104年4月起至105年10月間任職安琪貝爾國際有限公 司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11、債務人任職艾莉詩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5年1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12、說明自安琪貝爾國際有限公司離職,轉至艾莉詩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及月平均薪資自每月新臺幣(下同)45,000元降至32,500元之原因。 1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4、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15、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3、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4年4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預計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未出生之應受扶養人扶養費。 1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7、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18、受扶養人簡柳晴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3、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說明目前有無工作及其他收入,並提出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9、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釋明受扶養人簡柳晴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 20、提出家族系統表,受扶養人簡柳晴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21、提出媽媽手冊影本,並說明於胎兒出生後,有無請育嬰假之計劃及期間?育嬰假期間之收入狀況?如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由配偶為更生方案共同負擔債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