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 債務人
- 程馨慧
- 代理人
- 林言丞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債務人及其配偶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說明債務人原任職安琪貝爾國際有限公司,收入頗豐,卻於1 05年11月起改任職艾莉詩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勞保投保薪資 降低,收入亦驟減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