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債 務 人 林冠樺 代 理 人 劉思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或雇主姓名)、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4 年2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未居住於戶籍地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4 年2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家用網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如為機車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3 個月之加油單據及最近半年之修繕費收據。如為債務人所有,應提出機車現值若干元之估價單。 6.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 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說明債務人自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其後於維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短暫任職又離職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未尋求正職工作而選擇打零工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 債務人曾參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之前置協商(非調解),請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時點及原因,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情形,提出毀諾當時收入若干元之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以及前置協商之協議書。 11. 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12.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3. 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