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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債務人
邱明龍
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債務人與東京都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委任契約書,其委任期間均為106 年
  1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何以債務人於3 月15日終止委
  任?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母親與何人同住?債務人給付母親扶養費之方式?
  自104 年3 月起迄今給付母親扶養費之數額若干元?是否因債
  務人於106 年3 月換工作致給付數額不同?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3.說明債務人於聲請前2 年間(104 年3 月至106 年2 月)給付
  父親扶養費之方式?自104 年3 月至106 年4 月給付父親扶養
  費之數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債務人稱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之金錢來源為向朋
  友週轉,請說明朋友姓名、地址、如何認識、借貸金額、借貸
  時間,是否已清償?如否,則未將其列入債權人清冊之原因?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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