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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李可文

  • 當事人
    劉振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振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抗字第55號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伊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更生程序之債權表所列債權額20%以上,爰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免責 等語。 二、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定有明 文。考其立法意旨係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 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 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反之,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數額未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者,自無第141條規定之適用甚明。又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復為消債條例第142條所明定。 三、經查,債務人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裁定依消債 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裁定不免責,債務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抗字第55號裁定認原審以債務人有消 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規定之情事而裁定不免責,固有未洽,惟債務人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應受其扶養 者(即父母)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新臺幣(下同)88萬8,727元【計算式:1,396,800-348,073-160,000=888,727】,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為由,認債務人仍應裁定不予免責,並駁回債務人之抗告;債務人猶不服,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裁定駁回再抗告而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查核明確。是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免 責確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繼續清償債務,需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次查,各普通債權人之清算債權額及受償數額詳如附表所示,是普通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合計僅69萬9,812元,未達88萬8,727元,縱與消債條例第142條規 定相符,惟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要件不符。從而,債 務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編號│ 債 權 人 │計算至債務人裁定開始清算(│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清償之數額│ │ │ │民國100年3月16日)前一日之│(新臺幣/元) │ │ │ │債權金額(新臺幣/元)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264,819 │信用卡:70,298 │ │ │ │就學貸款:第三人劉欣翰依約│ │ │ │ │還款中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0,051 │61,699 │ ├──┼────────────────┼─────────────┼─────────────┤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3,429 │65,436 │ ├──┼────────────────┼─────────────┼─────────────┤ │4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9,831 │78,893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1,149 │131,941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3,900 │122,072 │ ├──┼────────────────┼─────────────┼─────────────┤ │7 │劉黎霜 │701,354 │140,391 (債權人未陳報,逕│ │ │ │ │依債務人陳報認列) │ ├──┼────────────────┼─────────────┼─────────────┤ │8 │陳許碧娥 │145,000 │29,082 │ ├──┴────────────────┼─────────────┼─────────────┤ │ 合 計 │3,239,533 │699,812 │ ├───────────────────┴─────────────┴─────────────┤ │備註:債權人劉黎霜未向本院陳報計算至債務人裁定開始清算前一日之債權,依消債條例第78條第2 項規定│ │ 依更生程序已申報之債權列計其債權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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