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小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消小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白承曄 被 上訴 人 Bellsheep線上購物 法定代理人 陳時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 月30日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士消小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士林簡易庭。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民法第30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 明文。復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Bellsheep線上購物並未辦理法人登記,業 經本院查明屬實,並經兩造陳明被上訴人實際登記名稱為巨福特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巨福特公司),此有兩造陳報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9、43頁),依民法第30條規定,被上訴人Bellsheep線上購物即未具法人資格。原審對其是否有當 事人能力,未加以調查,逕為實體之判決,其訴訟程序自屬有重大之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又巨福特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時敏前於原審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辯論,為陳時敏自陳在卷,並有原審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按(本院卷第43頁、原審卷第23頁),則本件當事人能力之瑕疵本可補正,惟陳時敏亦陳明本件與上訴人交易者係其個人,並非巨福特公司,故不同意由本院更正被上訴人為巨福特公司(本院卷第43頁),是本件之當事人即未確定且無從補正,為維持審級制度,有將本事件發回原審法院,即本院士林簡易庭更為裁判之必要。從而,上訴人雖未指摘此一訴訟程序之重大瑕疵,但此既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爰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即本院士林簡易庭重行審理,以符法制。 三、本院依職權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被上訴人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50條、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第463 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黃莉莉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書 記 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