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6號
- 聲請人
- 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其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構成破產財團之價值,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未依前開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清冊,嗣經本院裁定催告補正後,雖已補提債權人清冊,但仍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僅提出財產狀況之相關證明,且復未說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故尚有應補正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其財產說明書及其說明構成破產財團之價值為何(併變價方法及可能性),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