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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1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6號

聲請人
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仍有如下如附表所示資料,仍須補正,請於文到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列之固定資產其所
    提出之明細,僅能顯示取得時之原價,無法證明該動產之交
    易現值,再按其所提供之資產負債表就其折舊後,是否仍有
    變現之可能,應請提出證明。
㈡、本件就庫存存貨部分應提出仍有變現可能之證明。
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其應收帳款並未提出其清償
    及執行情形,並應提出經催告而就其帳款仍有收回可能證明
㈣、本院於106 年6 月22日命其補正其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
    料,迄今仍未補正。
㈤、另就其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所列之銀行存款,部分銀行尚未提
    供其存摺等明細證明資料。
㈥、請就106 年7 月25日陳報更新之債權人清冊,就尚未陳報其
    各債權人之債權證明文件,應予補正。
㈦、請確認本次及本件前次所裁定命其補正之資料,如仍有尚未
    補正之資料,請於本次併予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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