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9號聲 請 人 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另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亦未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3 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