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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3號

聲請人
貢培鈞
相對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SINO PORTFOLIO國際有限公司(British Virgin Islands SINO PORTFOLIO INTERNATION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陳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向該院聲請對該事件債務人馬國維假扣押強制執行,經該院以104 年度司執全字第770號受理,並囑託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851 號執行(下稱系爭保全執行事件)。又聲請人主張執行標的即馬國維所有之第三人南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313,000 股(下稱系爭股份)為其所有,足以排除前揭強制執行程序,並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此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前揭假扣押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補字第573 號事件受理在案,嗣改分為105 年度重訴字第506 號事件;又系爭保全執行事件復因轉為終局執行而改分為105 年度司執助字第297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又聲請人業於前揭105 年度重訴字第506 號事件聲請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12 號裁定准許在案,有上揭裁定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則本院既已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其效力自及於系爭保全執行事件,是本件聲請顯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系爭保全執行事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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