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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林大為
  • 法定代理人
    季漢偉

  • 當事人
    李漢謙緯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張家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    告 李漢謙 宣秀珍 被    告 緯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季漢偉 被    告 張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5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04 萬5,000 元(計算式:165 萬元+165 萬元+165 萬元+165 萬元+152 萬元+192 萬5,000 元=1,004 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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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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