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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2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蘇珈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告
曾佩琪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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