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 告 曾佩琪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