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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陳梅欽
  • 法定代理人
    徐建華

  • 原告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壹萬叁仟柒佰零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胡文蕙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國106 年7 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0.642元。 (二)30.642元×美金111,405.98元=新臺幣3,413,70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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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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