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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告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壹萬叁仟柒佰零貳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

,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

補繳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國106 年7 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0.642元。

(二)30.642元×美金111,405.98元=新臺幣3,413,702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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