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泊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蔡子琪
- 法定代理人鄧湘齡
- 原告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海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湘齡 原告與被告海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泊費用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貳萬伍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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