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號
- 原告
- 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湘齡
原告與被告海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泊費用等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貳萬伍仟壹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