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停泊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蔡子琪
  • 法定代理人
    鄧湘齡

  • 原告
    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海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湘齡 原告與被告海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泊費用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貳萬伍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紀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