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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8號

給付停泊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告
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湘齡

原告與被告海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停泊費用等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貳萬伍仟壹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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