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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0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02號

原告
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雄
原告
東莞維升電子製品有限公司

○○○○○ ○○○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馬電聲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尚馬電聲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皆同)壹仟叁佰陸拾萬陸仟柒佰叁拾壹元(即按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6 年8月15日臺灣銀行美金兌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477折算。計算式:美金446,459 ×30.477=13,606,73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叁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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