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 告 碩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玉如、顏志峰、游明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陸拾萬零肆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肆拾玖萬貳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