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3號原 告 傳光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周煥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被告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周氏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周氏公司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10653366520 號函為解散登記,此有被告周氏公司之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1頁)。被告周氏公司既經解散,即應行清算,自應以被告華齡公司之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是公司法第24條、第322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及第2 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一併補正被告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