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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7號

原告
日商創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鈴木浩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雄國際有限公司、吳韋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2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 萬6,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萬3,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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