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7號
- 原告
- 日商創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鈴木浩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雄國際有限公司、吳韋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2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 萬6,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萬3,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