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0號
- 原告
- 聖林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欣怡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54,123 元,應繳裁判費9,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8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