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8號
- 原告
- 邱文賓即傳藝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
- 訴訟代理人
- 林蔚芯律師
- 被告
- 蔚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在德
- 被告
- 呂國盟
王瑞興
謝易蓁
廖翊智
王朝枝
呂權益
紀雪卿
吳瑪麗
陳英蘭
游智凱
盧明輝
廖彩瑩
謝明珠
黃彩鳳
李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06年11月30日106 年度補字第119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諭令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萬0,235 元,原告遵諭繳納後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94號裁定(下稱抗告審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有各該裁定附卷可稽。本件依原裁定及抗告審裁定所諭,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屬於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900 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四項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係基於人格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訴訟標的應為同一,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準此,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 萬3,900 元。從而,原告原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3 萬0,235 元逾應繳之裁判費1 萬3,900 元,就原告溢繳之裁判費1 萬6,335 元(計算式:30,235-13,900=16,335元)部分,應予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